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 2】票据权利的善意获得(P333)(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3
票据权利善意获得制度的参照合用【案例 1】无权代理人 A 以甲企业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给乙企业,收款人乙企业明知 A没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1)代理行为无效,乙企业不能获得票据权利;(2)假如乙企业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假如符合善意获得的要件,丙企业可以获得票据权利
此时,乙企业应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甲企业不承担票据责任,A 应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案例 2】甲拟出票给乙,记载完毕后票据遗失,被丙拾得
丙冒充乙并伪造乙的签章 ,将其背书转让给丁
假如符合善意获得的要件,则丁可以获得票据权利
此时,乙、丙作为被伪造人和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甲的签章是真实签章,甲应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上述两个案例的特点在于,出票行为在实质上并未生效,票据上并不存在任何真实的票据权利,因此,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在实质上并非对他人的票据权利进行处分
不过,由于出票行为在形式上并无瑕疵,从被背书人的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错、支付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
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获得制度应当被参照合用于此类情形
【考点 3】票据行为的代理(P332)1
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1)须明示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有代理权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
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醒付款
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解释】(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构成无权代理;(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