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
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
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
第四条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
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f 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 f 形成项目建设方案 f 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f 基建工程立项 f基建项目审批 f 编制招标文件 f 进行公开招标 f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 3 人以上共同参与
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