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4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法有偿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产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下级政府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2 - 省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工商、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转让和批准程序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企业(含子企业)国有产权及重大资产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子企业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由企业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 5000万元以上,市属 - 3 - 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