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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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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河 南 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标 准化示范工 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 1 2 0 项。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 2 — 第五条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二)工程规模: 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 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 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 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 万元或绿化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 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 级。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表》(附件4)进行评价,并达到 A 级。 (六)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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