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促进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2、本收费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机构
3、各单位对收费要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检验收费主要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如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检验补贴、奖金、医疗福利、劳动保险、劳保用品、技术培训、办公业务等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检验设施、检测车辆等
4、本收费标准中产品制造监检收费,由制造单位缴纳;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检收费,由安装、修理、改造单位交纳;定期检验收费,由使用单位交纳
5、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检验外,不得在规定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除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外,属委托性的检验项目,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6、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均须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进行,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负责
7、本收费标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凡无特殊注明者均为宏观检查,不包括测厚、测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等内容
8、本收费标准中除气瓶和槽车检验外,均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所需的现场清理、设备清理置换、焊缝除锈打磨、脚手架的搭拆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强度、气密试验所需介质和水电等费用
以上辅助工作均由受检单位负责
9、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或距离在 30 公里以外时,检验费加收30%(制造、安装质量监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性能检验,不再加收)
10、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本着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原则,按不高于本标准 50%收费
11、由被检单位提供试压泵或空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