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1 0 0 万元人民币的; (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 系 列诉讼的; (四 )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 具有重大社 会影 响 的案件。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政研 部统一归 口 负 责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 责 指导 和 检 查 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 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 预 警 与 处 理 第九条 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 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发现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或了解到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的信息时,有关专业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本单位法律部门。 所属各单位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信息,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制定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及早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