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法学与法理学 课前提示 通过学习,要求对法学和法理学有基本的认识和把握,充分理解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明晰法理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 教学重点是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教学难点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 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 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 Jurisprudentia 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 1868 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 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 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 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而且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 (三)法学的层次 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首先,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还是一种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 最后,法学还应当是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二、法理学简说 1.法理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