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实行“谁违章、谁下岗”,逐步实现“零违章”目标,保障员工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预防发生各类电力生产事故,教育、引导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发电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基层单位、班组应逐级建立职工违章记分卡,对违章人员进行逐级记分和考核。 第四条 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均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力,各单位领导、安全监察专职人员应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应结合现场工作情况,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认识违章的危害性,积极主动地反违章。 第五条 反违章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各单位领导应对本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认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纠不力,被上一级监督检查发现的应负连带责任 。本级查处 的违章行为上级不重 复 处 理。 第六 条 安全生产实行重 奖 重 罚 的原 则 ,对反违章成 绩 显 著 和制止违章、避 免 事故发生的集 体和个 人给 予 重 奖 ,对在工作中因严 重 失 职、违章指 挥 、违章作业 、违反劳 动纪律等 造 成 事故,按 照 分级考核原 则 进行处 罚 。 第七 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同 时,应制定不低 于本标准 的考核实施 细 则 ,同 时应补 充 完 善 适应于本单位的违章种 类。 第二章 违章定义 第八 条 违章指 公司系统范 围 内 ,所有员工( 包 括 各级领导、工程技 术 人员、工作中- 2 - 雇佣的临时工、民工等)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违章按生产活动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之间的联系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一般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