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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项目初可研深度规定(报批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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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2007 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pre-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报批稿) 修 改 版 2007 - - 发布 2007 -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总则 3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3.1 概述 3.2 电力系统 3.3 热负荷分析 3.4 燃料供应 3.5 建厂条件 3.5.1 厂址概述 3.5.2 交通运输 3.5.3 水文气象 3.5.4 电厂水源 3.5.5 贮灰场 3.5.6 厂址区域稳定与工程地质 3.6 工程设想 3.7 环境和社会影响 3.8 厂址方案与技术经济比较 3.9 初步投资估算及财务与风险分析 3.10 结论及存在的问题 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附图 4.0.1 附件 4.0.2 附图 条文说明 I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 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 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85)水电电规设字第71 号文《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西北电力设计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杨旭中、黄宝德、初继光、雷雪琴、王旭朝、陈伟群、顾裕兵、何语平、孙 文。 1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初可研报告)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本标准是针对燃用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发电厂编制的,生物质能、地热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2 2 总 则 2 .0 .1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2 .0 .2 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查发电厂初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2 .0 .3 初步可行性研究是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可研报告。 2 .0 .4 初可研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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