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子 商 业 汇 票 业 务 处 理 手 续 第 一章 基本规则 一 、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 (一 )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 ECDS 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电子签名: (一 )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名称(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 1、附 2、附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 4、附 5、附 6,票样说明见附 7。 第 二 章 出 票 及 承 兑 业 务 处 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1、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2、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3、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4、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一 、出 票 信息登记业 务 处 理 (一 )出 票 人发起出 票 信息登记的处 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种类; (2) 票据金额; (3) 出票人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