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_第1页
1/7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_第2页
2/7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_第3页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 号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 年2 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3 月31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 年2 月8 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 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 一次 告知申请...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