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用电梯、自动扶梯,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一)经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尚未改 (二)尚未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人身伤亡、人员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在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 第五条失以外的第三者赔偿责任
第六条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确认后,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款造成的电梯财产、电梯运载的货物、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乘员抢救及医疗费,不负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故意行为、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第八条 (四)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中: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 (五)保险事故发 第九条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十条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二)在保险期限内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和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的年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费率规章,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
每次事故赔偿人数以电梯核定乘员数为限
第十一条 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