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神东煤炭分公司井下电气焊作业 管理制度 为 了 保 证 矿 井 安 全 生 产 , 防 止 电 焊 、气焊 、气割和喷灯焊 接(以下简称电 气焊 )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根据《煤矿 安 全 规程》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 一条 电 气焊 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 全 技术措施, 并有专职瓦检员、安 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 二条 对于低瓦斯矿 井 每个矿 井 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 气焊 作业, 对于高瓦斯矿 井 , 每周在井 下电 气焊 次数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次
第 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 气焊 维修时, 必须升井 进行, 不得在井 下维修
第 四条 设备安 装需要进行电 气焊 作业时, 必须在设备入井 前进行,不得在井 下进行电 气焊 作业
第 五条 能够移至全 负压通 风 区 域 进行的电 气焊 作业, 必须移至全 负压通 风 区 域 进行
在综 采 工 作面 和回 风 巷 内进行电 气焊 作业时, 必须采 取特 殊 的安 全 技术措施
第 六条 低瓦斯矿 井 电 气焊 安 全 技术措施必须由 作业地点所 属 单 位 的机 电 、通 风 、安 监、调 度等 部门 审 查, 由 单 位 主 要技术负责 人 (总 工 程师 )和行政 负责 人 (行政 一把 手 )共 同 审 批
高瓦斯矿 井 电 气焊 作业的措施经过本单 位 审 查后 , 要报 公 司 安 监局 审 批 后 方 可 作业
(可 通 过 OA 系 统 报 安监局 审 批 ) 2 第 七 条 电 气 焊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中 应 明 确 施 工 时 间 ( 计 划 )、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 监员、施 焊 人员、喷洒水人员、焊 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 八 条 一个措 施 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 施 多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