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气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1 -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 正 后 在0 . 8 以 下、色 盲 )、听 觉障 碍 ,高、低 血 压 病 ,心 脏 病 ,癔 病 ,癫 痫 病 ,神 经官能 症 ,精 神 分裂 症 ,严 重口 吃 者不 能 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 条 各 项 电气管理制度、操 作规程必须齐 全
变配电所(站室 )、电气设备、线 路 的安装、验收 、运行、检修资 料 档 案 应完 整 准确
电 气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2 -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