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 牧 养 殖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社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政 策 ,由 发 起 人 ( ), 户 农 民 自 愿 组 成 ,并 制 定 本 章 程 。 第 二 条 . 本 社 定 名 为 ( )合 作 社 , 社 址 设 在 ( ). 第 三 条 本 社 坚 持 入 社 自 愿 、退社 自 由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 宗旨是不以营利为 主要目的, 最大限度地为 社 员服务。 第 四条 本 社 的业务范围包括:组 织采购, 供应成 员所需的畜牧养殖生产资料, 组 织收购成 员及同类生产经营着的畜牧产品, 开展牲畜配种、改良、育肥、兽药防疫治疗等服务, 引进畜牧业发 展新技术、新品种推广, 开展畜牧业发 展经营的有 关 技术培训 , 技术交 流 和 信 息 咨 询 服务。 第 五 条 本 社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依 法 组 织供应、生产和 销 售 ,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利益, 接 受 政 府 和 有 关 单 位 的监 督 。 第 二 章 合 作 社 资本 第 六 条 本 社 创 建 资本 总 额 【 】 万 元 , 分 为 【 】 股 份 , 每 股 【 】 元 , 其 中【 】 入 股 【 】 万 元 ( 【 】 股 ) , 社 员入 股 【 】 万 元 ( 【 】 股 ) 。 第 七 条 社 员 必 须 按 其 业 务 量 认 购 相 应 股 份 , 并 在 注 册 登 记 时 一 次 付 清 , 由 合 作 社 开 据 股金 证 书 。 第 八 条 一 个 社 员 , 不 论 其 持 多 少 股 份 , 都 只 承 认 其 为 一 个 股 东 , 股 份 不 可 分 割 , 可 以 继承 和 转 让 , 但 必 须 到 合 作 社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第 三 章 社 员 第 九 条 承 认 本 社 章 程 , 遵 守 本 社 规 章 制 度 , 并 认 购 股 金 者 , 经 本 人 申 请 , 由 理 事 会 批准 , 即 为 本 社 社 员 。 第 十 条 社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依据 生产资料供应 证 , 享 受本 社 提供的服务 。 2、参加社 员 代表大会 , 有 发言权 、表决权 、咨询权 和 监督权 ;享 有 选举权 和 被选举权 ;参与制 定或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