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及由此导致的 经济损失风险,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公司,所属公司是指受公司实际控制的 各级机构。 第三条 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指各类合同不仅 包括公司与公司以外的平等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也包括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及聘用协议等。 第四条 公司法务与行政中心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负责合同的审查与备案工作。 各分公司、 控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务部门,未设法务部门的,由法务岗承接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 切实执行本制度, 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追究 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六条 公司所有合同样本均由公司法务岗根据相关规定统一负责规范,具体内容由各承 办部门、法务人员负责起草,经公司内部评审后,向法务与行政中心部备案。 第七条 对外签订合同, 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有公司统一格式文本的, 应使用格式文本; 如 无统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承办部门、法务人员起草,经公司内部 评审,并备案至法务与行政中心后颁布使用。 第八条 承办部门(承办人) 负责拟订合同条款, 合同应内容齐全, 用词准确, 基本条款包 括但不限于: 1 .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 . 标的; 3 . 数量; 4 . 质量; 5 . 价格或者报酬; 6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 违约责任; 8 .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 承办部门应采取谈判或实地调查等方式, 对合同相关 方的主体资格、 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 第十条 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 当事人有无签订、 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 义务是否平等;签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 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