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监理单位在发包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改。 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向发包人报告。 1、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购配件、设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确认。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审查权,最终由发包人签字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10、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的争议与索赔。 监理人(摘自郭屯标书) 3 .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当监理人行使的权力涉及合同价款变化及工期调整时,需要事先经发包人按有关程序审核和批准,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 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 .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