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第一节 监理工作指导思想 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工程项目为目标,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监理工作程序,按照合同文件,从组织与管理的角度,采取合同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经济措施,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与项目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及监理组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费用(计量与支付)、合同、安全、环保和合同管理。监理组将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和“守法、诚信、务实、创新”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施工监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理。 第二节 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 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 款 另 有约 定 ,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 定 的工程范围内及约 定 的正常监理服务期 限 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 保护 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 他 事 项和文件资 料 管理等 。 (2) 附 加 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 但 不 限 于 :① 由 于 非监理(含 发包人或 第三 方责任 )原 因 导致 合同约 定 的监理服务期 限 延 长 ,所 延 长 的服务时 间 应视 为附 加 监理服务;② 发包人书 面提 出 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 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 此 项服务应视 为附 加监理服务; ③ 发包人书 面提 出 监理合同约 定 的工作范围以外 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 此 项工作应视 为附 加 监理服务; ④ 发包人书 面提 出 高 于 监理合同约 定 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 此目标而 增 加 的投 入 应视 为附 加 监理服务。 (3) 额 外 监理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 加 监理服务范围以外 的工作,例 如 :① 监理合同生 效 后 ,因 非监理人原 因 导致 监理人不 能 提 供 全部或 部分 服务时 ,其 善后 工作以及恢 复 服务的准备 工作,应作为额 外 服务; ② 如 果 发包人以书 面形 式 提 出 要求,监理人应提 交 变 更 服务的建议 方案 ,该 建议 方案 的编 写 和提 交 应视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