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1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 18 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另一方面,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深入调整法典的构造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持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 20 篇 602 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长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步对刑律分则局部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公布的同步,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阅历,经晋武帝同意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汲取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通过综合比拟,“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 篇,成当时的法典
《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阅历,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 12 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 11 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拟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互相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格与令同样,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一样于隋唐时期的格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经典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式是公文程式
(三)法典内容的进展变化 三国两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