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石价[2005]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 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 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 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 进行实地核实;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 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通知自二 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 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物业收费备案通知 抄报:河北省物价局 抄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市建设局、房管 局、石家庄市物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关于明确部分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国家定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价〔2007〕101号 关于明确部分普通住宅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