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火相关规定距离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第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50 70 厂外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35 30 30 其它公路 (路边) 25 2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 倍塔杆高度 1.5 倍塔杆高度 1.5 倍塔杆高度 第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70 90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 2)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90 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70 50 40 40 或设施 明火地点 70 40 40 2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 90 60 40 20 第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1.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制定原则和依据: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消防站内24h 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