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一、简答题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答: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五类: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与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5.其他根据。除上述几种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能引起债的发生。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答:划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故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答: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答:(一)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联系:二者均为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种行为的权利,同时具备请求权的类似属性。(二)两者的区别:(1)二者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以物权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潜在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