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一、被指定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 二、接管至调查审查前的工作 三、调查审查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的工作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至破产宣告前的工作 五、宣告破产至破产终结前的工作 六、分配清偿至破产终结后的工作 七、破产终结后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 一,被指定为管理人至接管前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了解案件情况,领取《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从指定破产管理人到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交的相关材大约间隔20天 深圳中院要求,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本院查阅有关材料,通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确定接管时间。 《企破》11条 2 组建工作团队 3 消极任职资格的审查和报告 《企破》24条 《审管》23-25条 4 制定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计划 深圳中院要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5 制定管理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6 刻制破产管理人印章 (1)到公安机关刻制破产管理人印章 (管理人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审管》29条 章、负责人人名章等) (2)封样备案 (3)启用破产管理人印章 7 开立破产管理人账户 8 确定破产管理人办公地点 9 配合法院(特指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履行相关程序 (1)协助法院通知、公告破产申请受理 (2)协助法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 (3)协助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执行 (4)协助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中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5)协助法院通知有关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破》14条 二,接管至调查审查前的工作 序号 工作事项 时间要求 法律规定 1 接收债务人的财务和事物 无 《企破》15,30,(1)预约债务人有关人员见面和召开交接工作会议 (2)召开交接工作会议 (3)进一步咨询财产状况 (4)组织财产交接 (5)财产接收的内容 (6)几类特殊财产的接收(如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 126,127,131 条 2 交接后的应急管理 (1)加强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