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返 回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