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交易对象的认证与监督核证 碳交易是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的对象—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实质是一种碳信用。碳信用是需要认证的,它是在一定市场认可的机制下经过特殊的程序完成的。下面表格所列的就是碳交易市场目前的主要碳排放权单位载体及其监督核证机构。 图表 1 全球碳排放权所属机制及监督核证机构 排放权单位载体 所属机制 监督核证机构 Aus 分配数量单位 ET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 RMUs 清除单位 ET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 EUAs 欧盟指标 ET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欧盟国家分配计划 (National Allocation Plan, NAP) ERUs 减排单位 JI 联合履约机制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监督委员会” Supervisory Committee CERs 经核证减排 CDM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Executive Board, EB) VERs 自愿减排量 自愿减排机制 非《京都议定书》限定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和核实 CFI 碳金融工具 自愿减排机制 非《京都议定书》限定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和核实 VCS 自愿碳标准 自愿减排机制 非《京都议定书》限定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和核实 (二)CDM 管理机制 在所有碳排放权载体中,“经核证减排量”CERs 的核证过程最为严格和复杂,因为它是由《京都议定书》框架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程序完成的。 “清洁发展机制”CDM 是中国、巴西、南非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中的非附件一国家)在《京都议定书》公约之下所享受和受益的一种温室 气 体减排灵 活 机制。简 单说 ,公约附件一的发达 国家,在批准了议定书的条件下,为了追求全球共同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也为了寻求降低减排成本的灵活途径,可以从非附件一国家境内执行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中购入CERs,来部分地满足发达国家全面减排的第一承诺期目标。 CDM 是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管理机制,CDM 项目的审批、CERs 的核准与监督,涉及了一系列的机构与参与方,主要有: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 EB)是在CMP(Conference of Parties Serving as Meeting of Parties,即“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大会”,是《京都议定书》的最高实体)的指导下,监督CDM 的运行并对 CMP 完全负责。执行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