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汇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加强碳汇造林实施成效监测和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 (二)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三)GB7908-1999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四)GB/T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 (五)LY/T1000-1991 容器育苗技术 第三条 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第四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检查验收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样检查。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五条 自查内容 碳汇造林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造林后一年内,对碳汇造林地块进行全面自查;应在林木生长稳定后开展碳汇造林的保存情况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批复的碳汇造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文件、计划文件完成建设任务。 (二)碳汇造林的实施面积、保存面积,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种年限、施肥情况等与作业设计的一致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情况。 第六条 自查方式 核实面积、保存面积的检查验收采用现地逐个小班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面积。调绘和实测的小班均需留存 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 100 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500 亩时应不少于 3%;500 亩以上时应不少于 2%。 样行或样地应均匀布设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碳汇造林自查结果应按小班、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制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面积原则上应按位置、形状和范围、比例标绘在 1:10000 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号。 第七条 碳汇造林特定的检查内容: (一)基线状况 包括反映造林地在实施碳汇造林前使用状况的图片、文字,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所有权证等文件,证实“造林地符合 2 0 0 0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碳汇计入期 2 0 年内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二)碳汇造林计入期内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