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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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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社会保险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维护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遵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情形 第五条 各镇(乡)、村(居、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一)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等职责,达不到筹资目标或为达到筹资目标弄虚作假的; (二)对 2 0 1 4 年前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未认真组织清理核查,出现不及时足额征收、不及时缴存专户、收款未缴、多收少缴、收甲缴乙、财务记账与实收金额不相符,不及时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卡(存折),以及其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的;清理核查后未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力的;2 0 1 4 年后未对本辖区内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出现上述行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不按照规定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和材料审核,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继续发放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特殊人群参保等情况发生,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生存状况年审,导致死亡未销户等情况发生或对年审对象进行推诿的; (六)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外伤调查把关不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范围进行公示的; (八)以欺诈、伪造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以及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九)不受理群众举报,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及处理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有案不查或不按照规定移送案件线索的; (十一)其他失(渎)职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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