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 0 1 2 〕1 9 6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 0 1 4 〕3 3 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 0 0 4 〕7 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购买资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等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等方式,向具备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购买(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 购买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购买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二)信息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公开购买资金相关政策、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信息,保证购买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健全购买资金管理及监督机制,确保购买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注重绩效评价,落实相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购买资金监测制度,指导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细化购买资金管理制度;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级购买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购买资金预算,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对购买资金预算、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严肃查处涉及购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核查购买资金合同拨付进度,对无正当理由并超过3 次逾期拨付或不拨付购买资金的购买主体进行通报。 第六条 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严格管理购买资金及配套资金,制定服务和预算方案,细化各项经费内容,保证服务方案和预算方案对应、合理;监督承接主体资金使用,按规定向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购买资金。 第七条 承接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购买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及管理制度,定期将本单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数据报市民政局备案;组织开展购买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查;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