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免职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