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病历书写规范1、病史(1)一般情况注意记录病史提供者的姓名、与患者的关系、病史可靠程度等
(2)主诉用简练的语言,叙明病人就诊的主要症状及时间,症状多于一项者,依发生先后次序列出,共不超过 20 字
(3)现病史按照时间先后,层次分明和有条不紊地描述疾病发生、发展的临床表现
① 具体的发病时间,急性起病者容易确定,慢性起病者或病程较长者不容易确定
此时应仔细追问陪同人所提供的“发病时间”及以前的情况,以便分析,判断较确切的发病时间
② 发病的原因和诱因(包括心因和躯体因素):如有精神刺激因素,应说明其性质和持续的时间
③ 起病形式及早期症状
④ 根据病程的长短,按时间先后顺序,逐年逐月或逐日地描述发病后的主要表现和演变情况
⑤应重点询问发病后病人有无特殊的行为,如冲动、伤人、毁物、自杀、拒食、走失等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⑥ 患病后的一般情况,如睡眠、饮食、生活自理情况,以及工作、学习等社会功能受影响的程度
⑦ 患病后是否就医,应记录诊断和治疗的详细情况
⑧ 应记录有助于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其他资料
注意收集患者病后所写的有关资料,如日记、图画、信件等
⑨ 多次复发的住院病历现病史记录要求规定如下:a)末次出院痊愈者:末次出院后精神状况和生活劳动表现为本次发病背景进行记述,其他同初发病者,b)末次出院未痊愈者:不论临床疗效判定如何,出院后一直不能回归社会生活、劳动者,出院后全部情况及本次病情严重的全过程均为现病史内容
(4)既往史主要询问以往的健康情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药物过敏史,外伤手术史等
重点询问有无感染、中毒、高热昏迷、抽搐、脑外伤等
如有,应详细记录当时病情表现及治疗经过,有无并发症或后遗症,诊断肯定者可用病名,但应加引号,诊断不肯定者可简述病情
有精神病史者,若与现病史有关,不论患过几次,病程多长,一律在现病史中加以记录
(5)个人史、月经婚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