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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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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闽卫基妇〔2 0 0 4 〕3 2 7 号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州铁路中心医院: 为加强儿童听力保健,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从 2 0 0 5 年 4 月 1 日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综合性医院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为了使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 0 四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儿童听力保健,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对儿童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和诊断机构 一筛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开展助产技术的综合性医院,包括中医院和部队、铁路医院,应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 暂不具备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开展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听力筛查。 二诊断机构:具备开展听力诊断条件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医院可以提出申请、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经专家评估、论证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三筛查诊断中心:全省设 1 所,由省级诊断机构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二、筛查、诊断对象 一筛查对象: ⒈出生 7 2 小时左右新生儿 ⒉出生时在医院未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次筛查未通过的或者有高危因素应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的对象,在婴儿出生 4 2 天健康检查时应补筛查或复查。 ⒊3 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者,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3 周岁: ⑴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监护时间超过2 4 小时; ⑵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⑶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宫内感染; ⑷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⑸出生体重低于 1 5 0 0 克; ⑹患高胆红素血症; 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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