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家政服务行业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满足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庭保姆、家庭护理、家居保洁、家庭护老、家庭烹饪、家庭园艺、家庭接送、家庭维修、家庭搬家、婴幼儿看护、家庭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 福建省家政服务业协会是本省家政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指导、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承担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纠纷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惠民”为服务宗旨,以“福建省家庭服务网络”为服务平台,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家务劳动社会化需求为目标,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信和安 2 全、方便原则。 第五条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和业务指导部门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政服务业,共同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七条 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有偿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本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接受政府部门和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条 经营者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经营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 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经营者要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务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 3 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共同签订书面合同。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可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方式订立。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