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运输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 2006年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具体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和不合格(B级)
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 分,加分为100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输企业应具有三级以上经营资质或在运输行业某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不低于 850分;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五)考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