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秦政办〔2014〕7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我市城镇法定就业年龄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自营且家庭就业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男 60 周岁、女55 周岁以下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医疗保险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秦皇岛市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 (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养老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 (四) 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及账号; (五)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秦皇岛市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二)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劳动合同等用工资料; (四)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