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 第 8 章 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的评估与防治 8 .1 概 述 8 .1 .1 地面沉降与地裂缝及其危害 地面沉降与地裂缝作为地质灾害的一种灾种区别于崩塌滑坡,它是地面岩土体在自重应力场(或构造应力场的参与)条件下垂向变形破坏及向深部架空或潜在空间方向的运动。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1999 年出版的美国地面沉降研究报告中将地面沉降按引发的原因分为地下水开采型(Mining Grou nd Water-Introdu ction );土壤疏干型( Drainage of Organic Soils-Introdu ction ); 和 洞 穴 塌 陷 型 ( Collapsing Cav ities-Introdu ction)三种类型。按成因机制地下水开采与土壤疏干属于同一类型,两者的区别前者是将地下水作为水资源开采,后者则是为了开垦湿地采取排水疏干,但两者均因下伏土层中地下水位的降落,有效应力的降低造成固结压密而引起地面沉降。这类地面沉降多为区域性的,在一定条件下随沉降伴生地裂缝。洞穴塌陷包括岩溶塌陷和地下采掘洞穴塌陷,塌陷的范围局限于洞穴和地下洞室的影响带。 美国地质调查局的分类中没有包括与区域性构造变动和海水面升降相联系的地面沉降。根据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和工程实践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地面沉降可划分为: (1)区域性地面沉降 这类地面沉降通常涉及的范围很大,具区域性特征,按成因主要可分为:① 区域性构造变动引起的地面沉降;② 海面升降引起的地面沉降;③ 地震引起的地面沉降;④ 地下水(油、气)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上述区域性地面沉降中,前三者主要与自然因素有关,后者主要与人类工程活动有关。它们之间往往可有不同的组合方式。 (2)岩溶塌陷地面沉降 (3)地下采空区塌陷地面沉降 由于区域性地面沉降及与其相联系的地裂缝波及的面积大,危害性更大,所以是世界各国尤为关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 50 年代以来,区域性地面沉降及地裂缝已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重大地质灾害之一,国土资源部已将它列为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的三大灾害之一。我国对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研究始于 60 年代上海市地面沉降的研究。上海市的地面沉降从 1921 年至 1965 年间处于一个发展期,当时中心城区地面下沉达 1.76m,最大沉降量 346 2.63m(北京路、西藏路),地面标高已低于黄浦江高潮水位 2m左右。1965 年以来,经过采取压缩地下水的开采量,进行人工回灌措施,逐步得到控制。但自从上个世纪 8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