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写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 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 址 和总 平 面 布 置 、生产工艺 及设备 布 局 、建筑 物 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急 救 援 设施、个 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等措施; (五 )根据生产车 间 卫生特 征 分级 ,确定辅 助 用室 及卫生设施数 量 ; (六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 织 管 理 ; (七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 资 概算 ; (八 )存 在的问 题 和建议 ; (九 )结 论。 第五 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 重 职业病危害或存 在高 毒 作业的建设项目,还 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 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 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方 可施工。 第六 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 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 部 门 已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第七条 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