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 024: 职工休假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09 年 1 月 1 日 修订日期: 2013 年 5 月 23 日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 号 )及 《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 245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对职工(含在册在岗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及聘用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休假管理细则修订如下: 一、探亲假 (一)探亲假种类 1.探配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制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 16 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以及父母双亡后的兄弟姐妹。 (二)休假办法 1.探亲假地域范围所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地域范围为另一方不在赣州市行政辖区内,且以县市为单位,以探亲地县城为终点,距离赣州市章贡区300公里以上者。 2.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又不与职工同居一地的(居住在同一县域内视为一地,下同),由职工任选确定为探亲对象,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3.父母分居两地的,由职工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但已经确定后不得再改变探亲对象。 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者,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从丧偶或离婚的第二年起享受本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6.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不固定地居住在兄弟姐妹处,探亲地点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 7.职工在本院工作(含借调来院工作)或见习、学徒及普工熟练期满一年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 8.职工既符合探配偶条件,又符合探父母条件者,不能在同一年同时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可错开时间分别享受 (配偶和父母在同居一地的只享受其中一种)。 9.符合本规定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前往未婚夫(妻 )所在地结婚时,经批准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不再另给婚假。 10.符合探亲条件在父母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