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 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 元) 2.一次性救济金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 类:280 元、250 元、220 元(博兴)、200 元、180 元(详见 2007 9 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 60 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 50 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 它 收 入 来 源 ,确 系由 职工本人提供收 入 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3)、子 女 (包括遗腹 子 女 、养子 女 、前妻或前夫所生子 女 )年龄 未满 l6 岁或者满 16 岁尚 在普 通中 学学 习 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 妹 (包括同 父异 母或同 母异 父弟 妹 )年龄 未满 l6 岁或者满 16 岁尚 在普 通中 学 学 习 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 一方 有固定收 入 (如退休费、个体 经营 收 入 )的,另 一方 不列入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 围
(6)一次性处 理 ,父母通常 计 算 至 72 岁(中 国人平均寿 命),孩 子 计 算 至 18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