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联合验收条件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及规定事项已全部竣工、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 2、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建设工程按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落实污染防治工作,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5、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公用绿化全部竣工完成,已具备通水、通气、通电要求; 7、检测中心出具的沉降、节能、保温、钻心、路灯所接地等功能性检测报告; 8、除上述内容外,其它规定的测量和监测工作均已完成。 二、联合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联合验收办提供的联合验收告知单准备验收资料; 2、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提出验收申请; 3、联合验收办接收资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清单; 4、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审查资料; 5、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当场书面告知; 6、建设单位提出复验申请; 7、联合验收办组织人员进行复验并提出验收意见; 8、联合验收办统一发放各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 9、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资料 1、规划核实(规划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 (2) 用地红线图、设计要点和核准的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竣工测绘图(含电子文档)和房管处房屋成果认签表;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现场公示情况资料和建设工程变更的相关图件。 相关人员:建设局五楼 2、工程竣工验收(住建局质监站) (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施工许可证; (10)、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收据; (11)、工程款已支付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资料; (12)、检测报告(防雷、沉降); (13)、施工单位分公司资质资料; (14)、正式用电证明 (15)、水电四项检测合格报告 (16)、防雷检测原件。 相关人员:建设局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