肱骨近端骨折的Neer 分类(四部分类法) Neer 于1970 年提出了肱骨近端骨折的四部分分类法,将肱骨上端4 个组成部分即肱骨头、大结节、小结节和肱骨上端(关节部或解剖颈、大结节、小结节、骨干或外科颈)相互移位程度分6 个基本类型,移位>1cm或成角> 45°,否则不能认为是移位骨块。 I 型:轻度移位骨折 肱骨上端可为一处骨折(如单一肱骨外科颈骨折、单一大结节骨折或小结节骨折等),也可是多处骨折,即同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部位的骨折(如外科颈骨折合饼大结节骨折等),但任何一处骨折的移位都不大于1 厘米,骨端成角不大于45°。从病理损伤考虑,这种骨折软组织损伤较轻,或骨端间有紧密的嵌插,骨折比较稳定,一般骨折愈合较快。这种类型骨折占肱骨上端骨折的绝大多数。这种没有明显移位的骨折,由于仍有软组织将骨折块连为一体,因此称为“一部分骨折”。 II 型:关节段移位骨折 按解剖部位命名即为肱骨解剖颈骨折,且骨端间移位大于l 厘米或成角大于45°。此种骨折肱骨头的血循环受到破坏,常发生肱骨头缺血坏死。这种一处骨折因有明显的移位(或同时有轻度移位的大、小结节骨折),从而使肱骨头与肱骨干上端形成分离的两部分,因此属于“二部分骨折”。 III 型:骨干移位骨折 从解剖部位命名即为外科颈骨折。骨折移位大于l 厘米或成角畸形大于45°。单一骨干移位,肱骨上端分成两个分离的部分,因此也属于“二部分骨折”。如同时再合饼一个结节骨折且移位也大于l 厘米以上时,因为肱骨上端分成三个各自分离的部分,因此应属于“三部分骨折"。如同时合饼两个结节的骨折,且均有大于1 厘米的移位,肱骨上端则分成四个各自分离的骨块,即肱骨头、大结节、小结节和肱骨干上端。这种骨折属于“四部分骨折”。 IV 型:大结节骨折 大结节骨折且移位大于l 厘米以上。大结节有三个面作为冈上肌、冈下肌和小圆肌的附着点。外伤时可造成整个大结节骨折移位,也可为大结节的一个面撕脱骨折。如为部分撕脱骨折且有明显移位时,则说明肩袖有纵行撕裂。如大结节移位骨折同时有外科颈的移位骨折,则关节段骨块由于受附着于小结节的肩胛下肌的牵拉而发生内旋。 V 型:小结节移位骨折 可为单独小结节撕脱骨折,移位大于1 厘米以上,即属“二部分骨折"。如同时合并有外科颈骨折且有明显移位,则属于“三部分骨折"。此时关节段由于只受附着于大结节的肩袖牵拉,因此可发生外展、外旋移位。 V I 型:肱骨上端骨折合并肱盂关节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