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 子宫切除时机不当的告知不免除医方过错责任 1、2024123 子宫切除时机不当的告知不免除医方过错责任子宫切除时机不当的告知不免除医方过错责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医疗律师刘东冬 13510640639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文章无关【本文主旨】鉴于子宫是女性特别重要的生殖器官,在剖宫产手术中产妇消灭大出血的,医方只有在主动保存子宫的各项治疗措施无效的状况下,才能行子宫切除术
若医方在指征不充分时贸然行子宫切除术,即便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签字认可亦不能免除其应承当的过错责任
【案情简介】2024 年 7 月 15H,余某在其男友胡某伴随下,因“停经41+周,超过预产期 12 天” 2、入住甲医院分院,初步诊断:1、G4P1 孕 41+周头位待产;2、脐带绕颈
入院后,余某选择本人作为在该院医疗期间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的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甲医院在当天予灌肠后行 0
5%缩宫素引产,引产失败
7 月 16H 连续 0
5%缩宫素引产,人工破膜羊水 III
,予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余某经甲医院告知后与胡某共同签字确认
术屮余某子宫收缩乏力,岀血约 2000ml,甲医院告知余某需行子宫切除术,否则生命随时有危险,余某口头表示同意,并由胡某作为家属代表签字确认
后甲医院予促 3、进子宫收缩等处理后行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后余某及胡某均在术后首次病程录中签字
2024 年 7 月 20H,余某出院
冃前余某恢复可
2024 年 8 月 5H,余某诉至法院
甲医院辩论称:甲医院依据余某的身体状况给其进行了剖宫产术,整个诊疗过程符合法律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对子宫切除亦不存在过错
关于余某男友签字的问题,甲医院在术前都已经进行了告知,住院证中也是胡某的签名,余某自己写的手术同意书中还注明英与余某是夫妻关系,剖宫产后,余某处于全身麻醉状态,甲医院依据当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