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 x,男,汉族,1971 年 11 月 19 日诞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 号 3 单元 602 号;范 x,男,汉族,1964 年 02 月 03 日诞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 村 6 组 17 号;彭 x,男,汉族,1962 年 04 月 02 日诞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 开发区 45 号。 被告:x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 工业厂区。 诉讼恳求: 1、依法判定 dg 市 xx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 500 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当。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 20**年 06 月 10 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 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猛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峻违反了合同的各项商定,亦严峻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峻违约。 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见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峻违约事实主要表达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依据合同法狡猾信誉、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当是合法合规合标的。 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 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照旧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答应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 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 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到底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挂念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商定大相径庭 "**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挂念办理的"dg 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XXX 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方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 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 汽车客运配客点'。 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 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