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 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第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折旧方法,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公司现行政策如下: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估计使用年限*100%第五条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确定估计使用年限和估计净残值(如下表)
类别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年折旧率房屋及建筑物30 年3%%运输设备6 年3%33%生产设备年3%%其它设备4-10 年3%%%第六条 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和估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估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然后根据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八条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估计尚可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九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纳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