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第三条 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指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和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指在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燃料和水、电、汽、冷动力费用
制造费用:指应由产品制造成本负担的,不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的有关费用,主要指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降温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四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1
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的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各种捐赠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任务、原则第五条 公司成本核算的任务是:1
仔细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分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