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XX 县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为仔细落实《中共 XX 省委办公厅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 办发〔2024〕X 号)关于“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群体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加、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的原则,发挥商业保险在增强特困人员社会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建立特困人员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二、参保对象及保费标准 参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全县现有城乡特困人员共 4346 人,具体人数以购买当月实际人数为准)
保费标准:测算控制价为每人 180 元/年,具体以招标价格为准,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范围
三、实施时间 投保期限暂定为一年(若承保单位履约状况良好,在平等自愿、不改变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可续签合同,一次最长合作周期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视情况调整方案
期间参保对象按月进行动态管理,新增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自审批之日起纳入护理保险范围
四、保险范围 在有效保期内,特困人员因病或意外因素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予以住院医疗护理赔付
(一)特困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给予每天100 元标准赔付护理费用,全年累计赔付不超过 60 天
(二)特困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给予每天 50 元标准赔付护理补贴,全年累计赔付不超过 40 天
五、参保和理赔流程 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由县民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与县民政局签订合同,确定参保对象信息、理赔服务机构和流程等具体内容
特困人员住院治疗事项发生后 48 小时内,参保人员、各镇(园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