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目录[隐藏]基本概况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
基本概况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编辑本段]基本概况颁布时间:2002年7月19日生效时间:2002年9月1日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医药局[编辑本段]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编号卫医发〔2002〕193号通知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此规定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中医药局二○○二年八月二日[编辑本段]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