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安[2006]4号【发布日期】2006-01-0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和使用,现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自2006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凡未按本文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六年一月五日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配置PET-CT或PET设备,应当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配置与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当持有第II类以上(含第II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应当持有第III类以上(含第III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附件1),应当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PET-CT或PET设备配置与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须填写《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