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协商解决中医患双方的行动逻辑李元来(安庆师范学院人文与社会学院,安徽安庆246133)(本文刊登于《医学与哲学》,2009年第8期)内容摘要:医疗纠纷“私了场”是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协商处理过程中所处不同位置关系而构成的一个社会空间,它由医疗场和情理场构成,具有争夺性和妥协性。一起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往往是医方和患方之间在“私了场”中进行策略性互动的交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患方秉承的是小事闹大的行动逻辑;医方践行的则是大事化小的行动逻辑。关键词: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私了场;行动逻辑TheLogicofActionofDoctorsandPatientsDuringaTransigentSettlementoftheMedicalDisputeLi-Yuanlai(SchoolofHumanitiesandSociety,AnqingTeacherscollege,Anqing246133,China)Abstract:Themedicaldispute’ssiliaofieldisasocialspacewiththedifferentlocationofthedoctorsandpatients,combinedbythemedicalfieldandtheqinglifieldwithcompetitiveandcompromisingcharacters.Thetransigentsettlementofmedicaldisputesisoftenaprocessofintercoursewithstrategies,whichcarriedoutbydoctorsandpatientsintheSiLiaofield.Inthefield,patientstrytomaketheproblembecomebigger,whiledoctorstrytomakeitseemlessserious.Keywords:medicaldispute;transigentsettlement;SiLiaofield;logicofaction1分析医疗纠纷协商解决过程中医患双方行动的必要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现象已经开始出现普遍化的趋势。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2年、2003年对全国各级医疗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发生率达98.47%;并且,近年来的医疗纠纷呈现出快速增长之势,全国平均增长率高达22.9%[1]。毫无疑问,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统称为《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的相关处理方式:“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条例》规定了三种基本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以及民事诉讼。也有研究者倡导建立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希望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提请专门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2-3]。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通常以双方协商处理的方式为主导,占总数的83.31%,行政调解的方式占到6.2%,而民事诉讼的方式也只占10.48%[4]。这种现状与有些研究者将源自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引入我国医疗纠纷解决过程的提议是不谋而合的[5]。ADR是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美国1998年的《ADR法案》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定义为“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1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这样一个讲究规则和正义的契约性社会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所强调的还是一种程序、平等与公正。我国社会则是一种情理性的社会。在情理社会中,人们做事和做判断不能光从理性的、逻辑的思维和条文制度规定的角度来考虑,也要从具体情况、当时情境和个人的特殊性来考虑[6]。基于这样的一种不同西方的文化特质,我国社会中纠纷的协商解决更多地带有一种“私了”的性质。如果不考虑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因素,那么ADR的意义和效用势必会受到影响和制约。具体到医疗纠纷领域而言,医疗纠纷ADR具有简便、经济、快捷、专业性及保密性强等优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纠纷诉讼解决方式耗时、费力等缺陷,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然而,如果忽视对医患双方所处社会环境的透彻分析,那么将会难以理解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各种行动选择,也无法真正把握实践样态中的医疗纠纷具体运作机制。2医疗纠纷“私了场”的构成及特征“私了”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日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