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杜绝医疗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减少医疗纠纷(以下简称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医院,制定此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二、具体实施细则(一)纠纷及事故的预防及处置1、组织学习及考核1)医院按照医疗安全知识培训计划邀请国内、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来院讲课二次。授课内容:结合《条例》及相关法律及案例讲解纠纷、事故的防范及处理。2)就《条例》及医院的核心制度每年考核一次,并有记录。3)各科室利用早会每月一次用20-30分钟时间学习《条例及医院核心制度,并做好记录。2、医疗文献的管理1)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及时送交病案室归档。2)病程记录在电脑完成后马上存放在病历中,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慎防患者家属突然提出封存病历。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抢夺病历资料。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修改病历资料。(1)患者、家属已经复印的病历资料。(2)司法机关已经调阅的病历资料。(3)已经发生纠纷的患者病历资料。5)对因交通肇事、打仗斗殴住院患者的病历修改时要慎重。13、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启封。1)病历复印。(1)患者、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2)患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命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⑥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3)住院患者由医疗组医师携带病历陪同患方复印后,到医务部加盖公章。(4)出院患者到病案室复印,加盖公章。(5)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要存入原始病历中。(6)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持工作证和介绍信可以借调原始病2历。2)收费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3)医师、医务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4)病历封存、启封制度(1)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封存病历复印件;出院病历封存原件或复印件。(2)病历封存后由医务部或病案室保存。(3)封存时患方必须在场并在封口上签字或盖章,标明封存日期、病历原件、复印件。(4)启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场。(5)医师、医务部、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时间。4、纠纷(过失)发生的处置1)科室处置(1)纠纷发生后主治医师负责向带组教授报告,带组教授代表医疗组同患者、家属沟通,了解患方产生意见的原因,认定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患方对说服解释不能理解的,向科主任汇报,说明情况。科主任代表科室与患方沟通解释,无法说服的向医务部报告。科室认定存在过错,可直接同患方协商解决,也可报告医务部配合解决。(2)对发生重大的医疗纠纷(过失),主治医师向带组教授报告,也可直接报告科主任,科主任报告医务部、保安部。3(3)节假日及夜间发生的纠纷时,主管医师报告总值班,总值班接到电话后勿必在10分内到达现场,科主任及医务部30分钟内赶到现场,重大纠纷过错的发生启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