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处理预案(试行)为了减少医疗纠纷,防范医疗事故,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第一条:医疗事故的认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经过医学会等权威机构鉴定确认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如医患之间发生医疗争议,未经医学会鉴定,或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经人民法院判处的,按照医疗纠纷对待
第二条: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医疗事故责任分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次要责任、领导责任
主要责任是直接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科室及人员负有的责任,也就是与医疗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次要责任就是指除主要责任外在本次医疗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对医疗事故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就是指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负责人所追究的失职责任
有证据证明有关人员或上级医师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提出了足以证明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但由于责任人拒绝执行的予以免责
但其应承担的部分责任由拒绝执行人叠加承担
医疗纠纷责任划分参照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办理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理医疗事故(包括事故争议)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遵循谁主管、谁担责的原则
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疗事故预案的适用范围及有关规定本预案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及人员、在医院及科室统一安排的院内外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及纠纷
个人私自进行的出诊、超出执业范围的诊疗护理或私自收费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及纠纷,由当事人负全责;医疗事故及纠纷发生后,有关科室及人员不按本预案规定的要求积极正确应对,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矛盾进一步加剧,损失进一步增加的责任人负相应的全部责任